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文头等,并用哈、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