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廉政建设,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经常保持同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人民的疾苦,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