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由校长按有关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职务限额、结构比例、职务工资总额内,自主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