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教师管理工作方案;(二)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三)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五)管理教师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录用调配等工作。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教师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