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管理工作方案;

(二)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

(五)管理教师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录用调配等工作。

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教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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