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并在城市统建住宅中,向教师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尽快使城市教师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农村教师建房划拨宅基地并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