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并在城市统建住宅中,向教师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尽快使城市教师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农村教师建房划拨宅基地并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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