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育或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募集奖励基金,用于对教师的奖励、培训等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