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逐步增长,按月足额发放。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应实行县统筹的办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