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试用期为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