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法》和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