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并逐步提高小学教师中大专学历的比例,初级中学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高等院校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