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五年服务期内被解聘或者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学历层次、完成服务期长短和培养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包括在校期间免缴的学费、享受的专业奖学金)追缴违约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