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