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