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