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自主地确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自治县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教育及办学经费有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