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依法引入地方商业银行,鼓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金融业。设在自治县的金融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对自治县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