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