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的支持和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