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交通、能源、水利、通讯、城市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立项和资金重点支持。

自治县由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