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人民法院审理自治县的行政案件,以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并以本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各民族原告人、被告人有权聘请本民族的律师。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