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满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