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和编制总数内,自主地确定、调整自治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机关自主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