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把文化经营场所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和桌(台)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