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准个人经营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交由个人承包经营;对根据其他规定允许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将守法经营的要求列入承包合同,并负责督促落实,对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