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把文化经营场所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和桌(台)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