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封闭、半封闭式房间或座位;(二)灯光控制违反有关规定;(三)擅自延长营业时间;(四)聘用无经营许可证的乐队和演奏(唱)人员;(五)雇佣舞伴和陪酒人员;(六)在营业时间内准许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七)其他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