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严禁从事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严禁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搏等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