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严禁从事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严禁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搏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