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山头、绿地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环卫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