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人社、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