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单位都应当学习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