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单位都应当学习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