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的权利;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