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果皮箱、垃圾箱(桶)、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搬迁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指定地点重建,并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拆迁。市区内不得点火燃烧树叶、杂物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