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公用或者民用建筑,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留有车辆通道,并加强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