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损坏、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