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工业、建筑业(包括房产维修、居民工程)、商业、服务业生产的工业废渣、工程性和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由单位或个人及时自行收集、清运,倾倒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