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分工负责收集,并在夜间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