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和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