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临街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围幛,有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废弃物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损坏地面和设施必须及时修补,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临街施工需临时占用人行便道的,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