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