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