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