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就业与劳动合同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