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