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