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