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未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