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农民工每涉及1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