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