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控建筑、加工、制造、居民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