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控建筑、加工、制造、居民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