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