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